骂人不敌辣手摧花 受害人维权惨遭赔偿
作者:赵全能
案情
2014年8月30日,被告谭某与毛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谩骂的过程中由于谭某骂不过毛某,就迎面给毛某一拳,毛某被打一拳后继续大骂谭某,谭某顺手拿起地上的板凳又给毛某一板凳,毛某被打倒在地后,又被谭某踢了几脚,后警察赶到制止。后毛某被旁人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2136元。经公安部门侦查后对谭某作出不予立案处理,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后毛某与谭某就毛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问题协商不成。毛某诉至法院,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2136元。
被告谭某辩称:自己打着原告属实,但事件的起因皆因为原告辱骂自己,且骂的话不堪入耳,自己几经劝诫原告不要在骂人,原告不但不听反而加劲的骂,自己忍无可忍才动手打人,因此原告她自己对花去的医药费要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愿意适当补偿原告5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可就因身体受到行为人侵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侵权行为人应按照过错大小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本案中,被告谭某因侵害原告毛某身体致原告受伤住院,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大小赔偿原告毛某住院治疗花费的的合理经济损失。且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而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直接使原告受伤,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在此次事件中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对被告的无端谩骂是此次事件的诱因,原告的谩骂是被告失去理智对自己动手,也是原告受伤的因素之一,因此原告对自己受伤也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281.6元。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40%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854.4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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