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法官说法:工伤损害赔偿 发包公司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5-01-29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梁红柳)2014年8月,梅某某在大某某公司承建的工地挽钢筋过程中给机器加油,被齿轮夹伤左手,致其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受伤。塔县劳动局认定梅某某为工伤。大某某公司认为,其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汪某,汪某与梅某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梅某受伤与其无关。遂一纸诉状向塔县劳动劳动局列为被告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有工友的书面材料能证明梅某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工地负责人汪某某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确将部分工作承揽给他人,此类情况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梅某某与汪某某的加工承揽合同、汪某某与大某某公司的分包合同在工伤关系认定的方面是无效的,工伤责任应由大某某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因此,大某某公司需要吸取教训,不能随便把公司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人或单位。如果坚持分包,那么出现工伤赔偿,其成为赔偿主体也难辞其咎。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