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8月15日晚上6点20分,李某驾驶荣威牌黑色小轿车从桂阳县城关镇向阳路行至蔡伦北路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遇相对方向行驶的A号两轮摩托车跨双黄线超越同向行驶的B号公交车,避让时李某误踩油门致车辆加速行驶撞向摩托车,致摩托车又撞向公交车,造成三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搭乘人员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随后,李某驾驶车辆继续前行至桂阳县蔡伦北路五云观岔路口时,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湘C号小型客车,致湘C号小型客车又撞向停在路边的D号小型客车。随后,李某驾驶车辆向左行驶,与停在路边的湘D号小型客车刮撞,撞向道路左边人行道护栏旁一南杂店门口的货柜,造成四车受损,湘C号小型客车乘坐人员张某受伤,南杂店货柜破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8月20日,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作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为摩托车驾驶员因车祸致左跟骨开放性骨折术后,评定为轻伤。8月21日,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雷某无事故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含量为192.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事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及受损车主达成了和解协议,支付了摩托车驾驶员、雷某、张某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摩托车驾驶员经济损失40 000元、雷某经济损失7000元、张某经济损失3900元;赔偿公交车经济损失1070元、湘C号小型客车经济损失10 790元、D号小型客车经济损失2455元 ,南杂店货柜损失500元;支付了湘D号小型客车的修理费用。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无主观恶性的辩称,与李某醉酒后驾车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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