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6年8月,谭奇(化名)因其所在的枫木组与同村花园组素有纠纷,其侄儿被花园组的人砍伤,导致摘掉一个肾,对花园组的人怀恨在心,认为花园组的支书谭松(化名)是幕后指挥者,遂生报复念头。谭奇找到谭伟(化名,已判刑),要其炸掉谭松的车,许诺报酬5000元和一条烟,谭伟应允,之后谭奇带着谭伟辩认松的住房和汽车。2006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谭伟携带自制的两包炸药伙同谭奇,将荷叶镇市场旁谭松停在自家院内的一台湘LA9133丰田霸道车引火爆炸,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92 260元,谭奇陆续支付给谭伟现金900元。
谭奇炸车后不久,因想起其哥哥出矿难事故后才得到几万元赔偿,感到不值。谭奇以为谭华(化名)是煤矿的大股东,决定炸谭华家的房子来报复。于是再次找到谭伟,要谭伟去炸谭华家的房子,并许诺其事后给一千元的报酬,谭伟答应后,谭奇带谭伟看了要炸的房屋。2006年12月20日凌晨,谭伟带上自制的炸药包,将谭华家住房一楼一间门面炸烂,经鉴定造成损失320元。事后,谭伟从谭奇处得现金1000元。
另查明,2007年5月27日,在谭奇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谭伟。1998年11月20日谭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奇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故意采用爆炸的方法致居民住宅、车辆发生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爆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谭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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