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长白县长白镇一青年张某携五位好朋友在饭店吃饭,酒过三伦后,有人提出去唱歌,于是他们来到镇内一酒吧。张某及好友在包间里尽兴,温馨,途中张某和孙某去了卫生间,临近包间内的刘某莫名其妙闯入包间里,并说你们喝了多少?在场的人不知他是什么意思,大家也没有人搭理他,待张某和孙某从卫生间回来时,刘某和郭某几个人已站在他们的包间门口,张某问有事吗?没等话落,这几个人就七嘴八舌不容他再张口,此时站在旁边的孙某欲说话,被其中一位身材魁梧男子用啤酒瓶子打到在地,紧接着又上来两个人一同把孙某拖出酒吧,对孙某的头部、身上拳打脚踢,身材魁梧男子还未罢手,又返回酒吧对张某施暴。
经鉴定,张某受伤后造成两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经查,制造这场伤害的均系那个身材魁梧的郭某所谓,起因是他嫌隔壁的声音太大。
长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张某的鼻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张某两侧鼻骨骨折,损失程度构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宫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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