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辽宁省沈阳市某门窗有限公司在长白县承揽了部分暖房子施工建设任务,考虑到年龄不满30岁的员工佟某有7年多外派劳务经验,指定他担任该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塑钢门窗定制安装等任务。
由于对长白的市场规律和物价估计不足,在施工过程中,塑钢门窗用料以及用工量远远超出预算计划,尚未到年底便出现亏损40多万元,公司领导对此很不满意。
2011年11月24日,佟某因情绪低落,与雇工李俊某产生矛盾,哥哥李猛某得知弟弟和老板有矛盾,想利用与佟某的女朋友楠某的同学关系帮忙调解一下,并于当天夜晚带了三个朋友陪伴来到佟某的住处。佟见李猛某领了这么多人一定没好事儿,两人还没说上一句话,他便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混战中用碎啤酒瓶误将拉架的邹某打伤住院。
经鉴定,受害人邹某伤后造成左面部有0.7cm瘢痕,左面部左耳下有8cm瘢痕,左耳后有2cm瘢痕,左耳垂下有0.5cm瘢痕,依规定评定为轻伤。
日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因琐事与他人厮打并伤他人,造成被害人邹某面部累计9.2cm瘢痕,受损程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佟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讯息来源: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宫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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