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放贷不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失需赔偿
作者: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李媛洁
案情
两被告庞某某和陈某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9月20日原告杨某某委托两被告放贷款60000元。原告诉称两被告极不负责,将款借给谁,利息多少都不清楚,也没有告知原告。原告催款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14份借据。经原告核对,这些借据有些不是事实,有些已找不到人核对。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无法追回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60000元及利息5000元给原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没有任何借款抵押手续的情况下,连最基本的对借款人身份情况进行审查都没有做到,有的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委托他人出借,其本人对借款人均不了解,对借款期限、借条的立写情况及无法追回借款的情况也没有及时向原告进行披露,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借款人追收借款,也没有告知原告向谁追款,致使借款至今无法追回。凌某某借款5000元已经还给了两原告,两被告应将款归还给原告。对朱某某所写借条的8000元,原告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对其他借款47000元,两被告已确认无法追回,应属于原告的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履行委托事务时存在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庞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委托出借的款项5000元;被告陈某某、庞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赔偿委托借款所造成的损失47000元;驳回原告杨某某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两被告在委托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是否存在损失? 原告委托两被告出借款项给他人以收取利息,两被告接受了委托,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从双方的委托关系来看,委托事务有两个,一是委托出借款项,二是委托收回借款。两被告接受委托后,在出借款项时应尽注意审查义务,认真核对借款人身份,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向借款人追回借款,但从本案来看,两被告在受委托人委托放贷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绝大部分出借的贷款无法收回,两被告在委托关系中是存在重大过错的。除了朱某某写有借条的8000元和两被告应返还的5000元,原告委托两被告放贷的60000元还有47000元无法追回,原告是存在损失的,两被告在履行委托事务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因此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请求两被告赔偿。
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张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