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贵网的忠实读者,我在四川省某县事业单位上班至今已十年,1999年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单位不再与我签合同,但该单位仍然叫我上班至今。天天加班,但无加班费、无年假日、无休息日。2007年11月14日,该事业单位领导以口头的形式在小组会上强行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原因是我于2007年10月11日离了婚。后据单位同事说,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原因。
请问编辑同志,离婚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单位是否可以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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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从您以上叙述的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点看法,可供参考:
●关于你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关于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关于口头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时间、解除劳动的意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给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或者没有给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参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四川省总工会已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工会要发挥检查监督作用,防范和制止用人单位违反、规避劳动法实施的行为。
●关于你离婚与你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关系。
律师在线网责任编辑:张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