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从朋友家喝酒后回到其位于某县某小区的家中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遂将小区3栋16楼过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金属箱从16楼电梯口的南侧窗户扔出至小区3栋1楼的门口过道和绿化带南侧空地。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个人不满,故意从高层建筑抛掷金属物品三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据当时小区门卫保安所述,当日1时许,其在值班室中听到有东西掉落的巨大声响,等其在小区1楼正门口路附近处找到被丢下的灭火器时,灭火器都已经变形了,可想而知,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如果砸中路过的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带来的结果害人害己,因此,除了法律规制,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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