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陈晰)近日,梅河口市某村村民王某发现养在自家院内的大鹅离奇丢失,几天后其他村民家的大鹅也相继丢失,经过当地民警的细心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缉拿归案,后该案移交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据悉,被告人张某分别于三日凌晨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案发村,翻越围栏进入被害人王某、孙某、谭某家院内,偷盗家鹅共计20只,经市场评估被盗家鹅总价值约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被盗大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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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后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偷鸡摸狗”“小偷小摸”虽称不上是“大奸大恶”,但终是令人不齿的违法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长久以往,小恶可能会铸成大错。切记!司法底线不得触碰,法律尊严不容挑衅,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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