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石玉芳)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弟、温某安、温某业、温某光、杜某。
2021年3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温某弟开始做烟草生意。温某弟多次让自己的儿子温某安及堂兄弟温某业开车将其送到贵州遵义、云南鲁甸等地购买烟叶,有时候聘请司机杜某开车将购买的烟叶运送回贵港市。
因为没有地方堆放大量的烟叶,温某弟得知温某光在港北区大圩镇一个猪场居住。经温某光同意后,温某弟便将烟草存放在猪场里面,同时让温某光帮其看管烟草,并负责晾晒烟叶、烟丝,给予一定好处费给温某光作为工资报酬。温某弟、温某安、温某业、温某光在猪场内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后再由温某安、温某业将烟丝或者烟叶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温某弟以薪酬的形式支付好处费给温某业、温某光。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在猪场将温某弟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烟叶5800多公斤、烟丝3000多公斤。经过烟草专卖局核价,所扣押的温某弟的烟草价值50多万元。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弟、温某安、温某业、温某光、杜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温某光、温某业、杜某明知温某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是共犯,五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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