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罗明创)年底将至,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11月17日,陆川县公安局民警在服务区对来往车辆开展例行盘查时,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17日,家住广东化州市某镇的李某奋,受其经营烟花爆竹的朋友委托,从广西博白县某镇运输一车烟花爆竹回来经营,其朋友承诺回来后支付给李某奋500元运输费。李某奋正赋闲在家,觉得有利可图,遂于当天决定铤而走险,驾驶自己的小货车来到博白县某镇一烟花爆竹仓库装载其朋友所委托运输的烟花爆竹。李某奋装好货后小心翼翼地驾驶着小货车返程,一路沿着玉湛高速行驶。当回到陆川服务区时,李某奋自认为离广东省化州市不远,陆川应该是安全地带了,于是把小货车开进了服务区打算休息。令他没想到的是,公安交警正在对来往车辆开展例行盘查,细心的执勤民警发现李某奋驾驶的小货车非常可疑,于是要求李某奋打开车厢门配合检查,李某奋百般抵赖,拒不肯开门配合民警检查工作。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后,李某奋才缓缓打开车厢门,车厢里满载的烟花爆竹霎时出现在眼前,面对眼前这满满一车的烟花爆竹,李某奋哑口无言。执勤民警将现场查扣的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将案件移交治安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审讯,李某奋对其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奋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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