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了,但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也随之而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比如,家住某村的王老太前段时间在路上被邻居家的狗咬伤,某小区的李大妈在楼下遛弯时被同小区拴有牵引绳的金毛扑倒在地,导致腰部扭伤,放学回家的小华被路上没有栓绳有主人跟随的宠物狗咬伤。这些情况近几年在我们身边时有出现,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虽然没有单独的法律进行规范,但是在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饲养动物进行了规范和涉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明确的条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者:曹茹 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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