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关平康)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约定地点见网友,在与网友分开后,其独自行至红石林业局某加油站附近,于当日10时左右对加油站附近平房住宅实施了盗窃,盗得黄金手镯 2只、黄金耳钉2对、银制长命锁1个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将赃物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20570元,并全部挥霍。
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盗窃的黄金手镯、黄金耳钉、银质长命锁共价值人民币2068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1日、2017年12月14日、2019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19日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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