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啊,最近忙不?”
“不忙啊”
“出去溜达溜达啊?”
“好啊!”
乍一看,这段对话好似没有任何问题。可事实果真是如此么?
真相是这样的:
2021年5月,被告刘某打电话给被告肖某商议出去“溜达溜达”,意思就是要出去偷东西。被告人肖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与被告人刘某从通化市向柳河县方向行驶,二人以打探路为幌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四起:
1.被告人刘某、肖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通化县卢某家中,二人见其家中无人、大门敞开,便将卢某摆放在院中房门口的紫铜和黄铜盗走,后将窃取的紫铜和黄铜卖给二密镇废品收购部获得赃款270 元,二人将赃款平分。经认定,被盗紫铜、黄铜的价格为270元人民币。
2.被告人刘某、肖某来到柳河县王某家中,二人见其家中无人、大门敞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后被王某发现,二人见状便谎称寻人后驱车离开,未盗窃到物品。
3.被告人刘某、肖某来到柳河县南某家中,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将南某摆放在东屋卧室炕上深蓝色夹克上衣内的230元人民币盗走。
4.被告人刘某、肖某来到柳河县宋某家中,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将宋某摆放在东屋炕柜被格内的400元人民币盗走。
话说这二人也是铁窗常客了,为什么就不长记性呢?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2月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不长记性的后果很严重!
柳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自以为“暗号”对的很成功,自以为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时应对很机智,自以为“经验”积累的足够多!但是,他们二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么“天衣无缝”的计划终究逃不过天网恢恢 !正所谓,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靠“小聪明”试探法律终将受到应得的惩罚!
(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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