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牛玉成)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哥哥醉酒驾车后冒用弟弟身份妄图逃避侦查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2021年4月6日,被告史某和朋友一起奇台县某餐厅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史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回家,车辆行驶至天山路段处时被执勤交通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83mg/100ml,并涉嫌醉酒驾驶,被告史某对其醉酒驾车行为也供认不讳,但因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在交警询问其名字和身份信息时,被告史某随即报出了其弟弟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在交警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的登记表及其第一次陈述材料上均写上了其弟弟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妄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其中端倪,被告史某见到侦查人员已经查到自己,遂如实交代了自己醉驾和冒用其弟弟身份信息的经过。后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奇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史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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