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马晓芳 王尊)因迷信民间偏方,在昌吉市居住的王某某从乌鲁木齐市买来“包包药”,不但自己服用,还卖给亲朋好友,并对外宣传销售,最终被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0元;依法没收假药“包包药”13729袋。
王某某在昌吉市回民小吃街开了一家特产店。2016年的一天,王某某到乌鲁木齐市进货时看见许多摊位在卖“包包药”,看见宣传单称“包包药”可治疗风湿、腰腿痛、关节炎,她就买了一些自己服用,感觉治疗效果好,还推荐给亲戚朋友服用。
2016年4月,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从乌鲁木齐市购进无任何标识的小塑包粉末状“包包药” 2000袋,并印制“神奇民间验方包包药”宣传单向他人宣传并获利。同年8月1日,王某某又购进13792袋“包包药”,在其经营的商行内以每袋2元至3元的价格对外宣传及销售。同年8月2日,昌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王某某的特产店时,将其购进的无生产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的13729袋“包包药”依法查获,经鉴定该“包包药”系假药,昌吉市食药监局遂依法扣押上述物品。
2017年7月19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昌吉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无药品批号、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的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所销售的假药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昌吉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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