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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肇事逃逸 一家三口散步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纪孟杰)一男子醉酒驾驶进入人流量较大的小区,将外出散步的一家三口撞成一死一伤。4月14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赵某,28岁,江苏沭阳人,2016年1月31日22时许,奶奶王某某像往常带着孙子孙女姜某某散步回家,但接下来的一幕却令人始料未及,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撞向白色海马越野车,该车在猛烈撞击下将路过该车尾部的两名行人孙女姜某某和奶奶王某某撞倒,该车右后轮从孙女姜某某肢体碾过并将其卷入车底,左前轮从被撞倒在地的奶奶王某某左手碾过,后赵某驾驶的白色三菱越野车左前轮从奶奶王某某左胳膊碾过后停车,赵某父亲下车察看后劝其下车,赵某不听劝阻又向后倒车,其驾驶的白色三菱越野车左前轮从奶奶王某某颌面部及胸部碾过,后绕从白色海马越野车南侧向东南方向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撞向一辆白色北京皮卡车,后赵某下车逃离现场,致奶奶王某某死亡,孙女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鉴定,奶奶王某某符合遭车辆撞击跌伤头枕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颌面部及胸部生前遭车辆碾轧;孙女姜某某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一级。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赵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经鉴定,白色海马越野车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9599元,白色北京皮卡车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843元,白色三菱越野车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1292元。

  据检察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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